邢少文:暴力事件的演变轨迹
邢少文:暴力事件的演变轨迹
这几年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一直备受瞩目,从一般性群体事件,到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从诉求解决问题,到更多地是想发泄情绪,群体性事件正在变得日益复杂,如何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越来越考验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很多时候,暴力本身并不代表着抗议行为的激烈程度,但却充分彰显着社会不满情绪的强烈程度。
另一方面,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与那些主要发生在地级市、县城或乡镇的暴力抗议事件不同,在一些大城市中发生的集体维权行为,甚少演变成大规模暴力冲突事件,一些新的维权方式正在被采用和模仿,比如散步、购物、喝茶等。
暴力与非暴力之间,交织着怎样的矛盾冲突,又有着怎样的演变轨迹呢?
暴力冲突的形成
从媒体的报道和一些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调研情况来看,近几年来的暴力对抗事件主要集中在强拆、征地、污染、搬迁、劳资分配、治安案件、税收等方面。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单光鼐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调研发现,农民、移民、下岗失业工人、低收入者、贫困人口是群体性事件中维权的最主要人群。
虽然暴力冲突事件的导火索各有不同,但最后演变成大规模暴力冲突的原因,都是由于当地官民矛盾长期积累而导致关系的整体恶化。
这些暴力冲突的过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维权民众在经过一系列的上访、上诉无效之后,积怨已深,这时某种来自公权力的暴力行为,或者某个偶然性的治安案件,都有可能成为引发大规模暴力冲突的导火索。
在这些暴力冲突发生之前,一些来自公权力的暴力行为提前发生,比如殴打维权人、强拆强征、拆除维权标语或工具、“抢尸”等行为,还往往会伴随着语言暴力,比如我是某某,你能奈我何,或者打(撞)死你又怎样,以及一些威胁或恐吓的话语。这些暴力行为会加剧原已“走投无路”的维权者的绝望情绪,并引发早已心怀不满的围观群众的同情和愤怒。
这时维权行为极容易演变为社会泄愤事件,事态的最后发展也常会超出维权者的意愿,引发无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情绪发泄,变成无诉求、有目标的冲击政府机关、殴打执法人员、纵火、毁车,并有趁乱抢劫。在此之前在县城镇或乡发生的一些暴力冲突事件中,破坏性最大的是一些失业又无所事事的年青人。
为了平息这种破坏秩序和伤害人身的暴力行为,政府部门只有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平息,出动警察等国家权力机器来制止暴力的蔓延,至此,完成了群体性事件从暴力引发暴力,再以权制暴的过程。
国家权力机构的逮捕、刑拘、控制行为虽然可以平息暴力,但如果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布,不采取应急措施尽早平息民怨,不尽最快速度解决维权者的诉求,暴力冲突的持续时间将会拖长。
一些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事件,正在经历着从维权行动变成泄愤行为,进而变成社会骚乱的趋势发展,参与人群和对社会的破坏力正在加大。
2011年以来,几起暴力事件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即官民冲突、商民冲突的同时还伴随着民与民之间的冲突,即“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相互暴力。由于地方治理中的官员或行政机构雇佣的编外人员大部分为本地人,暴力行为往往被理解为是本地人欺凌外地人,因此容易引发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暴力冲突。这说明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程度和暴力范围,又在进一步扩大。
利益冲突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中国很多农村地区,名目繁多的收费、提留、摊派、罚款和集资因为危及农民的“生存底线”,曾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但其暴力程度并没有这几年来这么大。
“每个群体事件都有它具体、特殊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虽以非规范的体制外行为表达出来,但并不谋求体制内权力的再分配;事件反映的是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不是与执政党的权力之争。”单光鼐指出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相同特点。
这些暴力冲突事件中的诉求,充分反映了中国近些年来社会转型中的诸多矛盾焦点,最主要则是利益上的冲突。
多年来,不少政府部门以创造GDP为发展第一要义,上下级皆以此作为政绩考核和职位升迁的最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这些指标,同时某些官员为了从经济发展中获取寻租的利益,打着发展地方经济和“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大量征用土地、大规模招商引资,开发房地产,为此不惜牺牲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健康,甚至侵夺民众的财产权。
财政收入的增长又扩大了政府权力,用于经济投资和形象工程的支出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扩张的冲动下,同时又加大税收和各种名目费用的征收力度。
由此带来的一个负面后果就是强拆、强征,污染严重,因此暴力事件也集中在抗拆、抗征、抗税,群众维权的诉求即要求更合理的拆迁、征地、移民补偿,要求污染企业进行搬迁或关停。
为了发展经济,权力往往“亲商”,在资本与民众生活及利益发生冲突时,权力容易站到资本的一方,充当其靠山。在过去的几年中,可以发现,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越快的地方,矛盾积累也越多,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几率也越大。
一旦矛盾爆发,某些政府机关和官员不惜采用暴力,频繁使用警力。由此带来的民众的不满,也让公安系统不得不多次纠正滥用警力的问题。暴力私有化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例如,在城市拆迁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发展商往往勾结在一起,“雇佣”涉黑势力来为拆迁、征地和污染清除障碍。
化解暴力
群体性暴力事件并不仅中国独有,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方式,它很难被杜绝,但不管发生在哪个地方,其暴力行为都不值得鼓励,其破坏性更需要进行谴责和法律制裁。但如何降低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则需要政府部门不断的反思和改革。
中国底层的维权者并非偏好暴力的方式,在几乎所有的暴力冲突事件发生之前,维权者都曾经历过漫长而又艰辛的上访和申诉过程。在他们的维权话语系统里,都会出现“依法维权”的字眼,他们列举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有关领导曾经发表过的讲话,以此寻求在法律和“上级管下级”的规则范围内寻求问题的解决。
而在暴力冲突事件发生的前夕,也总能找到诸如上访、报警等行为,但其最后双输结果的造成,都在于这些抗争无效,导致绝望和愤懑情绪的局部的集中爆发。
但按照现有的体制,这些表达诉求和进行维权的渠道并不通畅,而谈判、协商的机会,早于“依法维权”之前,就已功能失调。
中国的信访制度并不完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指出,中国现行信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压力型,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首长的压力,即某某领导批示,这主要针对个案而言。其二是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各级信访部门虽然可以依靠这两种压力来促使具体工作部门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上级的高压下,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采取暴力打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作用有限。
司法受权力与资本的左右,也是解决渠道不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长官意志,对一些涉及部门整体利益和官员个人私利的违法行为,司法往往会被权力左右。公平正义因此受到很大的怀疑。
这导致官民关系的恶化,产生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极度不信任,在群体性事件中极易转化为情绪的发泄,到那时,说什么都没有人愿意相信了。减压阀门的层层失控,最终就会演绎出爆发性的破坏。
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诉求,往往涉及自身的生存底线和生命安全,也因此难以像大城市的集体维权群体那样文明和理性。由于他们在社会资源掌握上的缺乏,无法像其他阶层一样通过更多的诸如司法、舆论或其他“规则”范围内的问题解决途径,最终是脱离规则与法律,“非理性”地采取暴力维权行动。
如何化解和预防这些暴力冲突的发生,2008年贵州省主要领导对瓮安事件的反省可资借鉴—这起事件看似偶尔,实属必然,原因在于一是在过去的社会生活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比如矿产资源开发,拆迁征地,移民安置、国企改制等等;二是在处置这些矛盾中,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随意动用警力;三是对一方平安做得不好,治安不好的主要原因是县政府办事行政不力、不公。
而“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这样的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话语公式,早已经被打破。
来源: 南风窗 | 来源日期:2011-11-18 | 作者:邢少文
上一篇: 赵鼎新:靠“钱”不能解决社会抗争的问题
下一篇: 郭于华、孙立平:机会结构与社会公正
大家都在看
-
2020-08-20
-
2020-08-27
-
2024-10-01
-
2024-09-11
-
2024-08-23
-
2024-08-03
-
2024-07-31
-
2024-06-17
-
2023-12-31
-
2023-10-16
-
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