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失地问题调查(之十)
附件十:高奕明情况反映记录
反映情况记录
高奕明,男,65岁,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永宁村16队人,住永宁南门,
高奕明反映的情况主要记录如下:
由于我没有进行农田操作,1978年分地的时候,我的承包地留给了集体,我自己没有耕种,但我作为一个村民所要缴纳的农业税和“三金”都在缴纳,1993年,我们对卖地时候,应该给我的补偿款没有给我,当时的村长原16队队长高铭烟说由于我没有被分地,我属于自理口粮的人。我认为,我的地不是没有,而是留给了队集体,也就是说我的地包含在队集体用地之内了,土地补偿款,除了直接占用农户的耕地之外,占用队集体土地也是应该有补偿的。我这一份应该属于队集体用地之内,没有分配给我队集体用地补偿款是不合理的,此外,作为长期缴纳农业税“三金”的村民,卖地是应该考虑我们的安置问题,这些在卖地时候都没有说,
以上读后无误,高奕明 2010.10.30
接待人:周鸿陵 夏峰原
接待地点:石狮君悦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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