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失地问题调查(之十九)
附件十九:石狮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石狮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石狮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1992)第021号文件作为合同附件D(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于1992年9月5日在市政府再次协商,该纪要第七条更改为:“开发区内征用的水库,果场,的损失补偿由乙方支付给沙堤村委会贰百万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求上级有关机关批准,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办理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四十条,本合同与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签订。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有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石狮市人民政府 乙方: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渡假村有限公司
石狮市国土建设局 法人代表 杨孙西
法人代表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签订于石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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