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 韩大元:生态文明入宪的本土资源、规范价值与意义
2019年6月8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举办了“首届宪法与环境资源法对话会”。本文为上半场对话引导人的发言实录。
对话人: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
一、学科对话的背景与意义
二、生态文明入宪的本土资源: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溯源及其发展
三、生态文明入宪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一、学科对话的背景与意义
韩大元:无论环境宪法是否成立,环境法学界已积累了有关环境宪法的研究成果。所以今天这个研讨会主要是宪法学界同仁向环境法学同仁学习。议程的设置参照了上个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宪法学和经济法学对话的模式。去年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颁布100周年,今年正好是1919年《魏玛宪法》颁布100周年,把两个100年连接在一起,也许可以梳理百年来的宪法与人类文明史。特别是,我们需要思考社会主义宪法理念在100年的进程中对社会经济权利、特别是社会正义的塑造方面产生的影响。
大家知道,1919年《魏玛宪法》最早系统地规定了社会经济权利,也就是社会权,并提出社会正义原则。从宪法史的视角看,《魏玛宪法》文本背后的理念包含着社会主义正义的一些理念,我们所研究的环境宪法中蕴含着社会主义正义之理念。上次跟吕忠梅教授一起参加会议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两个研究会进行学术对话。所以,今天这个对话环节主要是我向吕忠梅会长提出问题与学习。为了便于对话,这个环节也设了几个话题,先请吕忠梅会长讲一讲学术对话的背景与意义,有请吕会长。
吕忠梅:谢谢。大约两年前我开始和韩老师讨论两个学科的对话,讨论宪法和环境法是否可以对话,对话的意义是什么。刚才韩老师从宪法学的角度讲了对话意义,讲得非常好,就是社会主义宪法要实现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或者说良好的环境是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内容。
我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对话的意义在于让生态文明的法治内涵能够在宪法中得到更充分体现。生态文明是一个典型的中国概念,我们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向全世界传播。但是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以国际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在联合国官方文件以及国际公约、条约中使用的还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是需要回答并向世界各国说明白的一个问题。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了《宪法》序言,这是一件令环境法学者欢欣鼓舞的事情。但是,写入《宪法》序言,生态文明的宪法效力或者地位如何?也令人深思。目前,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宪法》序言,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中增加了“美丽”的表述,“生态文明”等于“美丽中国”吗?所以,环境法与宪法的学科对话,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具体意义:一是环境法提出的一些学术主张或理论在宪法学上应该怎样呈现?二是宪法学上关于生态文明的研究成果如何让环境法学者了解并变成环境法学的学术主张和法律实践。其实,这与韩老师的想法不谋而合,就是宪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应该具有时代特色,人类进入被称为“生态世纪”的二十一世纪,“绿色”是世纪标配,中国的宪法和各种法律都应该有“绿色”标识。
我在环境法研究中也有很多的困惑,非常希望能够了解宪法学者如何看待与环境法有关的一些问题。毕竟环境法研究和宪法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理论体系与不同的话语系统。读宪法学者论文的时候,有些时候我们都在使用同一词汇,但表达涵义相同吗?我们的思维逻辑是一致的吗?我常常有一种“鸡同鸭讲”的感觉,虽然使用了同一词汇,但却是各说各话;还有些时候,又可以发现两个不同的学科使用不同的词汇、不同的概念在表达同样的涵义。这种情况本身就表明了打开学科之门、甚至推倒学科之墙的意义所在,如果法学各学科的共同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以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学科对话方式,通过交流促进相互理解,澄清甚至纠正一些认识,是环境法与宪法学展开对话最有意义的部分。
二、生态文明入宪的本土资源: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溯源及其历史
韩大元:改革开放40年,我们都在回顾本学科的发展历程。前几天为参加这个会议,我阅读了一下上世纪70年代的法律发展有关的材料。阅读相关材料时我产生了一个疑惑。第一,在文化大革命还没有结束的1972年,国家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政治挂帅,我们批判环境保护只有资本主义国家才有,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有优越性,不可能出现污染。但是1972年我们派了政府代表团参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联合国的环境大会,当时,团长是燃料化学工业部副部长唐克。大家知道1971年中国发生了林彪出逃事件,中央正在处理这个重大事件,但还是派人参加联合国环境大会,当然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已经恢复了联合国的席位。
当时整个国家在国家目标上依然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民法》和《刑法》还没有制定,有些地方开始出现了环境问题,中央以开放的心态派出代表团,了解国际上的环境保护的理念、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理念,确实感到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的远见卓识。
第二,同时我也关注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环境保护这个词,什么时候有了环境权这个词。近年来,吴卫星老师对环境权做了系统的研究。根据文献,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规范中已经出现了“环境权”。那环境保护这个词是什么开始有的?我现在查的资料就是1973年,1973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名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文章,3400多字。昨天我的学生帮我打印了一份我带来了,文章核心的理念是这样的,“我们要经济发展必须关注环境”。文章纠正了过去的思维,认为1960年代已经有了环境污染问题,不能说社会主义不能承认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所以改革开放还没有开始,《人民日报》的文章已经提到我们未来经济发展一定要注意环境保护问题,不能伤害人民的健康。这是非常先进的理念。
我看到文章中有一句话,很受感动,“即使我们付出一些代价,即使经济发展速度受到影响,但不能损害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说了一句话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推动经济增长的念头,破坏生态保护这是踩了红线”。所以我的问题是,如果从学科发展、从国家目标来说,其实我国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是70年代已经形成,但是最后作为一个完整的国家目标的确定是1978年《宪法》。我的问题是,70年代我们有了这样一种国家目标层面上的环境保护,试图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形成一个平衡,这样的理念在70年代出现,我认为是了不起的。不知道吕会长怎么评价我们70年代出现环境保护理念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的环境保护活动?宪法的规定为环境保护法学科提供了一个正当性,它比刑法、民法等学科规定的都要早。环境保护入宪是1978年,我们一会儿再谈一谈1978年《宪法》为什么规定环境保护条款。
吕忠梅:非常同意韩老师的评价,中国在7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国家战略,确实非常伟大、非常了不起的事情。我想简要回顾并介绍一下当时的情况,便于大家了解我们还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文革还没有结束的时候,是什么原因导致环境保护这个国家战略的出现?
首先是国际社会的影响。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在1972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该倡议是1968、1969年联合国社理事会作出决议后提请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为了开好这个会议,联合国号召在全世界展开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大讨论,其中一个重要议题是“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环境污染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参与了大讨论,也提出了许多法学主张,这场大讨论可以称之为现代环境法的催生婆。
这个事件为什么对中国产生了影响呢?原因是,1971年中国恢复了联合国席位,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是中国恢复联大席位后的第一次全球性会议,中国面临着是否要参加这次会议并且以什么立场参加这次会议的问题。周恩来总理主持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指示成立相关工作组提出方案。同时,中国科学院的一批关注“到底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什么”的科学家,也给中央领导上书,呼吁中国参加斯德哥尔摩会议。在给中央的报告中,科学家们将二战前后发生的一些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总结为“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以其惨痛的后果和国家付出的代价力陈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这些事件包括上个世纪30到60年代陆续发生的公害事件:(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30年12月),致60余人死亡,数千人患病;(2)美国多诺拉镇烟雾事件(1948年10月),5910人患病,17人死亡;(3)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12月),短短5天致4000多人死亡,事故后的两个月内又因事故得病而死亡8000多人;(4)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二战以后的每年5?10月),烟雾致人五官发病、头疼、胸闷,汽车、飞机安全运行受威胁,交通事故增加;(5)日本水俣病事件(1952年?1972年间断发生),共计死亡50余人,283人严重受害而致残;(6)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1931年?1972年间断发生),致34人死亡;280余人患病,(7)日本四日市气喘病事件(1961年?1970年间断发生),受害人2000余人,死亡和不堪病痛而自杀者达数十人;(8)日本米糠油事件(1968年3月?8月),致数十万只鸡死亡、5000余人患病、16人死亡。这些公害事件有两个共同点:一是污染规模大,二是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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